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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停留超過入境時取得的在留期間時,需要辦理在留期間更新手續。此項手續於在留期限的3個月前開始受理,需要的人請備妥必要文件後,由申請人(留學生/外籍研究員)親自前往入國管理局京都辦事處辦理手續。在留期間的更新獲得許可時,將獲得核發新的在留卡。
在現在被有的臨時居住卡記載的地址不是京都府、滋賀縣的時候,不在出入境管理局京都辦事處可以手續。 要在管轄您居住地的入國管理局、各分局以及辦事處辦理手續。若是從其他都道府縣搬來的情況,請先在各市區町村的相關部門辦理轉入手續,在留卡背面記載了新的地址後才可在入國管理局辦理各種手續。
管轄及分擔區域一覽:入國管理局[Important]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The Application Form Preparation System provided by the Kyoto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Service Office (KUISO) is NOT linked to Kyoto Univers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nd Student Mobility (KUIESM), the system which manages the current enrollment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在留資格 | 應備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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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文化活動」 「留學」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入國管理局格式) 在留資格「教授」
在留資格「文化活動」
在留資格「留學」
※請委託所屬系所辦公室填寫「所屬機關等填寫用」申請書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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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照(4 x 3 cm,申請前6個月內拍攝)1張 | |||
護照 | |||
在留卡 | |||
更新手續費4,000日圓(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可於郵局、販售郵票的便利商店購買。 |
在留資格 | 應備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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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若身分為兼職人員時 |
由京都大學支付薪資時,扣繳憑單、繳稅證明等記載有一整年的所得以及繳稅狀況的文件 ※兼職人員=外籍共同研究員、外籍客座學者、兼任講師等。詳細請與所屬單位辦公室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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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動」 |
預定接納證明 明確記載研究活動期間的文件 ※可以是所屬系所的制式格式且蓋有關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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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明在留期間開銷支付能力的文件 申請人本人名義的銀行存款證明、獎學金領取證書等任何一種文件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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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 | 在學證明書(明確記載在學期間的文件)1份 以及 | ||
成績證明書或研究活動內容證明書中的其中一種 1份 ※可以是所屬系所的制式格式且蓋有關防者,請委託所屬系所辦公室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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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大學發行的入學許可書、合格通知書 | |||
前一所學校的畢業(結業)證書 | |||
證明在留期間開銷支付能力的文件 申請人本人名義或開銷支付人名義的銀行存款證明、獎學金領取證書等 (由日本的大學、專修學校等畢業後,進入京都大學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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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經入國管理局判斷,有時需要提交追加文件。 日本發行的證明文件,請全數提交自發行日起3個月內的文件。 |
在留資格 |
應備文件
申請人=留學生/外籍研究員的配偶、子女
扶養人=留學生/外籍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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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滯在(依親)」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入國管理局格式) 在留資格「家族滯在(依親)」
請扶養人在申請書的第3頁「扶養人等填寫用」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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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照(4 x 3 cm,申請前6個月內拍攝)1張 | |||
申請人的護照 | |||
申請人的在留卡 | |||
更新手續費4,000日圓(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可於郵局、販售郵票的便利商店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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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與扶養人之身分關係的文件 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影本)、出生證明(影本)、結婚申請書受理證明或公證書中的任何一種 1份 ※以日文或英文以外的外文作成的證書,請附上簡單的日文或英文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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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人的護照影本 | |||
扶養人的在留卡正反面影本 | |||
證明扶養人的職業以及收入的文件 「扶養人於日本有收入時」 (例)扶養人的在職證明、繳稅證明等 「扶養人為留學生或在日本沒有收入時」 在學(在籍)證明的影本以及 扶養人名義的存款證明、獎學金領取證明等證明有開銷支付能力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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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經入國管理局判斷,有時需要提交追加文件。 日本發行的證明文件,請全數提交自發行日起3個月內的文件。 |
在留期限屆滿前已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或在留資格變更許可之申請的話,即便入國管理局還在審查時在留期間已到期,並不會立即變為非法逾期居留。此稱為特例措施。
持有超過30日居留之在留資格身分的外國人,於在留期限屆滿前提出在留期間更新或是在留資格變更之申請,已提出申請之外國人,基本上在入國管理局的審查結束、結果出來為止的期間,可以用至今所使用的在留資格待在日本。
並且,於特例措施期間內,之前在留期間所取得的資格外活動許可也繼續有效,亦可以利用視同再入境制度暫時離開日本再入境。
※在留期間更新的申請於在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即可以開始申請。雖然有特例措施,還是要注意要保有充裕時間做各項申請。
並且,在日本境外的大使館、總領事館(譯注:台灣為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裡無法提出在留期間更新的申請。在留期限將於出境日本期間屆滿的話,請於出境日本前先向入國管理局提交在留期間更新之申請後再離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