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自己國家的日本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台灣為日本交流協會)取得「短期滯在」簽證。自免簽證國家或地區入境日本,且為短期停留時,得免簽證。
請留學生/外籍研究員自行於日本的入國管理局代為取得在留資格為「家族滯在(依親)」的認定證明書,由家人帶往自己國家的日本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台灣為日本交流協會),取得「家族滯在(依親)」簽證。 ※「家族滯在(依親)」的在留資格僅以配偶與子女為對象,父母、兄弟姊妹不在對象之列。 父母、兄弟姊妹的簽證為短期滯在簽證,請參照上述1。
(注意)如果身為扶養人之留學生/外籍研究員本人已經入境到日本,則服務辦公室無法代理申請。
申請人=留學生/外籍研究員的配偶、子女
扶養人=留學生/外籍研究員
經入國管理局判斷,有時需要提交追加文件。
日本發行的證明文件,請全數提交自發行日起3個月內的文件。
手續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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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處 | 居住地之市區町村公所 | ||
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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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人已加入國民健康保險時
已經加入日本的公共醫療保險的家庭,可以獲得地方政府補助有關子女住院、看病的醫療花費。為了獲得補助,需要向居住地之市(區)公所申請子女醫療費領取者證。
完成住民登記,並養育國中三年級以下子女的父母,有領取兒童津貼的資格。
請向子女的國籍國的駐日大使館(領事館)(台灣為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或其各分處)申請核發護照,辦理國籍取得手續。
出生後,在日本停留60天以上時,請於出生日起的30天內,於入國管理局申請取得在留資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