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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結業)後,以大學研究員的身分獲錄用等時,必須依在留期間的活動內容,變更入境時取得的在留資格。在留資格之變更獲得許可時,將獲得核發新的在留卡。
[Important]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The Application Form Preparation System provided by the Kyoto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Service Office (KUISO) is NOT linked to Kyoto University Management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nd Student Mobility (KUIESM), the system which manages the current enrollment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students.
在留資格 | 應備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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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文化活動」 「留學」 「特定活動」 「短期滯在」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書
(入國管理局格式) 在留資格「教授」
在留資格「文化活動」
在留資格「留學」
在留資格「特定活動」※
※無需提交「所屬機關等填寫用」申請書。僅需提交申請人填寫用3張。
在留資格「短期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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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照(4 x 3 cm,申請前6個月內拍攝)1張 | |||
護照 | |||
在留卡 | |||
更新手續費4,000日圓(印花稅票) ※印花稅票可於郵局、販售郵票的便利商店購買。 |
在留資格 | 應備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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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若身分為兼職人員時 |
預定錄用證明 ※明確記載預定錄用期間、支付的薪資(或生活費)的文件 ※可以是所屬系所的現有格式,蓋有關防的文件 注:兼職人員=外籍共同研究員、外籍客座學者、兼任講師等。詳細請與所屬單位辦公室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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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動」 |
預定接納證明 ※明確記載預定接納期間、開銷支付方法的文件 ※可以是所屬系所的現有格式,蓋有關防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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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在留期間開銷支付能力的文件 申請人本人名義或開銷支付人名義的銀行存款證明、獎學金領取證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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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 |
入學許可書、合格通知書或研究內容證明書的影本 ※可以是所屬系所的現有格式,蓋有關防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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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在留期間開銷支付能力的文件 申請人本人名義或開銷支付人名義的銀行存款證明、獎學金領取證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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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活動」 ※非正規生、修滿學分未取得學位者無法申請 |
證明在留期間開銷支付能力的文件 申請人本人名義或開銷支付人名義的銀行存款證明、獎學金領取證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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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結業)大學的畢業(結業)證書1份 | |||
畢業(結業)大學出具之繼續求職的 推薦函(入國管理局格式) 1份 | |||
能夠看出是從在學期間即持續進行求職的資料 (例)應徵結果通知書、電子郵件的影本、求職說明會的資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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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留資格所認定的在留期間最長為6個月,以畢業(結業)後1年內為限,僅能申請一次在留期間的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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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滯在」 | 需要變更為短期滯在簽證的理由書 | ||
可顯示出申請者已確保了出境所需交通方式的資料(已購買機票等) 適當(出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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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經入國管理局判斷,有時需要提交追加文件。日本發行的證明文件, 請全數提交自發行日起3個月內的文件。 |
經入國管理局判斷,有時需要追加提交其他證明書等文件。
(參考)入國管理局網頁持有「留學」之在留資格的外國人若擔任配偶及小孩之扶養人,該外國人將在留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的話,其配偶及小孩也必須將在留資格從「家族滯在(依親)」變更為「特定活動」。
在留期限屆滿前已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或在留資格變更許可之申請的話,即便入國管理局還在審查時在留期間已到期,並不會立即變為非法逾期居留。此稱為特例措施。
持有超過30日居留之在留資格身分的外國人,於在留期限屆滿前提出在留期間更新或是在留資格變更之申請,已提出申請之外國人,基本上在入國管理局的審查結束、結果出來為止的期間,可以用至今所使用的在留資格待在日本。
並且,於特例措施期間內,之前在留期間所取得的資格外活動許可也繼續有效,亦可以利用視同再入境制度暫時離開日本再入境。
※在留期間更新的申請於在留期限屆滿前3個月即可以開始申請。
雖然有特例措施,還是要注意要保有充裕時間做各項申請。
並且,在日本境外的大使館、總領事館(譯注:台灣為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裡無法提出在留期間更新的申請。在留期限將於出境日本期間屆滿的話,請於出境日本前先向入國管理局提交在留期間更新之申請後再離開日本。